5.1.4 合同签订后1周,卖方提出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需方,由需方确认。 5.1.5 从订货之日至卖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期内,需方有权提出因规程、规范和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补充要求,卖方应遵守这些要求。且不论需方知道与否,卖方有责任及时书面通知需方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发生的变化 5.2 除雾器的性能保证 5.2.1 卖方提供的设备应符合本规范书第3、*4节的要求。 5.2.2 除雾器性能考核项目(不限于): 1) 投标方应保证除雾器从FGD系统运行之日起的使用寿命至少为45000小时。在此期间,对于老化和暴露在脱硫环境中引起的结构损坏应不降低除雾器的除雾性能,对于冲洗强度、频率和持续时间,该系统必须在设计条件下运行。 2) 在任何运行条件下,在除雾器*二级后测得的液体夹带率,烟气中不得**过0.02滴/DSCF(滴/干标准立方英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