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2级除雾器应至少有两个通道。具体数量应由卖方确定,以便达到性能保证值。 3.4夹液量 3.4.1两级除雾器较大夹液量(包括溶解固体)应等于或小于附件A规定的值。 3.4.2夹液量应在各种工况下在除雾器出口处测量,包括附件A中的较大表面烟气速度。 3.5压力降 3.5.1在附件A所规定的较大表面烟气速度运行时,在两级除雾器上产生的压力降不得**过附件A中的较大值。 3.5.2压力降的增加不得**过初始(干净)运行过程中仅利用除雾器冲洗系统正常运行清理时测得的压力降的10%。 3.6设计与构造 3.6.1除雾器应分模块构造,人形叶片支架为整体式结构,这样使得各单独的模块成整块装卸。 3.6.2各模块的尺寸大小和重量应加以限制,以便即使在它们完全被堵塞时也能被两名以下的检修人员轻易地人工搬动。 3.6.3模块的尺寸大小还应允许除雾器能轻松地通过吸收塔上位于除雾器高度的检修门(800 mm x 800 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