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在签订合同之后,到投标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招标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投标方遵守这个要求,具体款项内容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 1.1.7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到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但不低于较新中国国家标准。如果本规范书与现行使用的有关中国标准以及中国部颁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投标方及时书面通知招标方进行解决。 1.1.8合同签订后,投标方提出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供招标方确认。 1.1.9本规范书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1.10在今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信函等必须使用中文,并有英文译本。采用国际单位制。解释以中文为准。采用国际单位制。对于英文之外其他文字资料,则投标方必需免费提供中文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