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设备、系统采用的**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卖方应保证买方不承担有关设备**的一切责任。 1.6在签订合同之后,到卖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需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卖方应遵守这个要求,具体款项内容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 1.7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到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但不应低于较新中国国家标准。如果本规范书与现行使用的有关中国标准以及中国部颁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卖方及时书面通知需方进行解决。 1.8依本规范书制定的技术协议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9合同谈判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信函等必须使用中文,如果卖方提供的文件中使用另一种文字,则需有中文译本,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以中文为准。 1.10在保证结构稳定前提下,除雾器装置内的附件采用非金属件。除雾器装置内的附件需要采用金属件时,应采用不低于OOCr17Ni14MO2**低碳不锈钢。